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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或出台更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4-08-26  来源:中新网  作者:朱 珊  浏览次数:421
             机动车尾气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源头。为此,近日正式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亮相”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也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在国家和省的规定期限内淘汰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对于污染重、行驶距离长的柴油车、公交车、出租车等机动车,征求意见稿强调,应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相应的应对措施。

  与之前送省人大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保留了对污染企业的“双罚制”、“按日加罚”等条款,还新增加了一项——将在珠三角区域内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设项目。

(编辑: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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